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将北京市东城区等68个地区确定为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示范城市的意义在于,探索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示范作用。本期,我们从地方信用立法着手,带你了解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市级或省级的信用立法情况。
地方信用立法,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地方在信用立法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创设了很多有效的制度,也非常有特色。在上位法尚未出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信用立法为开展信用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也为中央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经验的借鉴。
从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的视角来看,根据各地公开信息显示,截至目前,公布的68个示范区中:
5个地区所在地级市已出台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
4个地区所在地级市已形成草案;
60个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社会信用的地方性法规;
4个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形成草案。
根据我们统计的数据,值得关注几个方面:
1、综合性信用法规成为趋势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立法模式以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为落脚点,偏向于信用信息的管理,在当下不断演变的大环境下,综合性立法偏向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建设,逐渐成为地方信用立法的趋势。
2、更加注重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关乎公民切身利益,也是地方社会信用立法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如《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设置了市场主体知情权、异议权、失信信息有效期、信用修复以及行政复议等条款;再如《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五大类禁止行为。
3、社会信用体系逐渐建立健全
此外,在已出台的信用法规中,各地纷纷以地方信用立法的形式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