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人大网消息,《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首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包括总则、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6条。
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一章,《条例》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失信记录、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信用自律,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履约、公平竞争;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树立信用意识;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一章,从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方面提出建议,并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融合应用。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中提出,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制度与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禁止不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中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修复、投诉举报等制度,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信用服务业规范与发展”中提出,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其登记、业务开展等信息,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支持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
据源点信用统计,截至2023年7月,四川、上海、河北、浙江、山东、河南、湖北、陕西、天津、广东、内蒙古、青海、重庆、江苏、吉林、海南、江西、甘肃、山西、湖南、黑龙江、辽宁、云南、贵州、广西等25个地方已出台省级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宁波市、杭州市、邢台市、克拉玛依市、汕尾市、台州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厦门经济特区、宿迁市、泰州市、四平市等14个市出台市级社会信用相关条例,此外,北京市、安徽省等10多个省、市已提请审议或列入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