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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过了!欠款信息依然可以纳入征信系统!

发布时间:2023.07.04

基本案情

1998年,某公司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向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月8日起至1999年11月8日止,月利率6.93‰。银行依约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亦未向其索要过借款。2021年银行起诉某公司要求还款时,主债权借款本金已过诉讼时效。后银行将某公司该逾期未获清偿的贷款记录发布于征信系统,某公司以银行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消除某公司在征信系统中的贷款记录和不良记录。

关联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裁判结果

某公司未偿还银行逾期贷款,虽然主债权借款本金已过诉讼时效,银行丧失了胜诉权,借款成为自然之债,但债务并未消失,欠款事实并未改变。某公司因此在征信系统中产生贷款记录和不良记录,征信系统中的相关信用评价并无不当,银行无需更正或删除,也不构成侵害某公司的名誉权。

典型意义

征信信息作为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敦促市场主体诚信守约,珍视信用。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仍是征信评价的范围,在债务人以时效抗辩不还款时,对债权人也不失为一种抚慰,也更突出了信用评价的指引性和威慑力。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