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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新国标详解:标准引领信用档案与信息公示规范建设

发布时间:2023.06.27
 今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3年第1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37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其中信用相关标准8项。涉及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的3项,分别是《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饭店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涉及信用报告的3项,分别是《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编制指南》《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格式要求 基本信息报告、普通调查报告、深度调查报告》《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编制指南》;涉及信用档案建设的1项,为《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涉及信用信息公示的1项,为《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
新发布的标准如何推动引领各个领域的信用建设?一起来看下吧!


  本期介绍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主要内容。


GB/T 42507-2023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规定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原则、建设主体、档案用途、档案信息内容、档案信息的采集方式、档案信息的录入与审核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适用于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与管理。


 档案信息内容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分为档案基本信息、人员基础信息、人员专项信息和档案附录。  档案基本信息

  档案基本信息是记录和描述档案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建档时间、档案编号、档案信息核实记录、档案异议信息处理记录、档案查阅记录等。

  人员基础信息

  人员基础信息是描述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和职业经历的信息。

  人员专项信息

  人员专项信息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能够反映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档案附录

  档案附录是对档案正文提供佐证和必要补充的相关资料。可包括从业人员个人求职简历、学历学位证书、特殊职业所要求的健康证明以及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档案信息采集方式

  公开方式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主体可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信息。

  约定方式

  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主体通过约定方式采集信息时,应遵循告知同意原则,须经从业人员本人同意并授权,或由拥有从业人员个人信息的机构或部门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获得单独同意方可。

  其他方式

档案查阅流程


异议信息处理流程




GB/T 42506-2023
《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规范》

  本标准由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采购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则、公示内容、公示格式、公示载体、隐私保护、信用信息应用、公示信息异议处理与改进方面的内容。

  公示内容
  供应商(投标人)基本信息
  包括供应商(投标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脱敏)、存续年限或年龄、主营业务或职业、所属国家和地区、所属行业、是否发布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等。  信用状况信息
  包括是否具有有效的信用等级和报告、信用等级或自然人信用风险指数、信用评价负责人、评价机构名称、评价时间、有效期等。  信用承诺信息
  供应商(投标人)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采购相关规定,并对诚信履约等方面做出公开承诺的信息。  公共公开信息
  包括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或学历职称、检验检测等。  失信记录信息
  包括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记录、主要失信行为、记录日期、记录单位等。  中标(中选)信息
  包括中标(中选)候选信息和中标(中选)结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中标(中选)候选人排序、投标报价、中标(中选)人排序、中标(中选)价格、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
  公示载体
  公示载体主要包括网络平台、办公场所、报纸、电视等形式。网络平台应具备一定权威性,可以是全国性的公开平台,也可以是企业门户网站、企业采购管理部门网站、企业集中采购电商平台网站、手机客户端等。办公场所包括相关部门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示栏、宣传栏、咨询台等。

  信用信息应用
  在资格审查方面,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投标人)宜进行事前预警和风险防范;  在采购评审方面,宜设置信用评价要求,对失信行为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