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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新规

发布时间:2023.06.16
为鼓励支持经营主体自我纠错、重塑信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管理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建立健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程序、时限等开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二是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明确总局有关司局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三是通过印发工作指引、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为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经营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并通过总局网站发布了信用修复指南和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信用修复申请文书样本,为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提供指引,助力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升信用水平与市场竞争力。

  •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修复指南

  • 一、市场监管总局受理信用修复的范围


    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列入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详情请戳)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信用修复。


    二、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三、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可选);

    (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五)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六)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可选);

    (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五)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信用修复不收取费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 图示:1.信用修复申请书、2.守信承诺书、3.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