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新规
《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人员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开展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四条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重要参考。
对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文明行为工作的开展: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经营户创建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太原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太原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细则》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采集和确认、评价和使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手续。市房产局根据经纪机构备案和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的情况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细则》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后,市房产局发放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公示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固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公示卡,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办理经纪相关业务时应当佩戴本人的信用公示卡并主动向客户、工作人员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信用评分评级制度。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差)、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
《细则》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纳入行业“黑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直接列入E级名单。列入E级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上报省级住建部门,并通报法院、发改、市场监管、税务、人社、规资、网信、金融、征信管理等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标准 · 新规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团体标准
标准号:T/AHEPI 0005—2023
标准名称: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实施日期:2023年6月25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等级划分、评价流程、评价结论、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新 (改、扩) 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及铁路建设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线路管道工程、电力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等所形成的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