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备受关注的内容。根据改革方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保监会基础上,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优化和调整金融监管领域的机构职责,对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解决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报告提出,将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5年多时间里,银保监会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安排,在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强化融资信用服务等方面,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信用相关的政策文件。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6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培育行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 公平、守信的信用环境。
《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2年9月29日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可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三查”工作。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进行交互,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掌握。有条件的银行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大数据信息建模,对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线上审批。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2022年6月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八)明确帮扶支持对象。银行机构要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能帮尽帮,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二十三)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银行机构要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增加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加强涉企涉农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地方建设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2022年5月13日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引导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积极发挥作用,加大城市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力度,实现城市小微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精准对接。深入推进科技赋能,提升对城市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地方政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为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
2022年4月19日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加快与有关部门系统对接,实现“总对总”信息的机制化、高质量共享,并及时与地方共享。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银保监局要积极统筹协调辖区内资源,高标准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加快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各地要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国家平台省级节点,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上传下达”枢纽作用。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制定省级节点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在4月底前实现省级节点与国家平台、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平台联通。对于已经与国家平台直连的地方平台,按照先立后破原则,待省级节点运行后逐步调整规范到位。
各银保监局要发挥监管部门了解银行的优势,及时收集并反映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推动各地更加精准、更加全面地归集共享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为银行提高中小微企业服务能力做好数据支撑。
三、着力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量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强化国家平台功能和服务能力建设,扩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覆盖面。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着力提升信用信息服务质量,加强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反馈、修正机制,持续改善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接入省级节点的地方平台要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充分开放信息,要根据不同数据特点,分类采取授权查询、核验比对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共享,经企业明确授权允许金融机构查询的,应尽可能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便于使用。鼓励各级平台采用联合建模、隐私计算等方式与金融机构深化合作,更好服务金融机构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推动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鼓励省级节点和地方平台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提升数据清洗加工能力,创新开发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标准化产品供金融机构使用。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合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广泛动员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地方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主动完善相关信息,扩大市场主体覆盖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各级平台,把握好信用信息共享深化的有利时机,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和银行内部金融数据,综合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扎实推进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业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授信审批、风险预警管理的能力,创新信贷产品,努力提高信用贷和首贷占比,并反馈通过地方平台发放贷款的统计数据。
《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2022年4月8日印发《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五、推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十七)积极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要求,主动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对接,从融资供给端出发,推动健全信息共享网络,有序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丰富数据归集和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数据的可用性,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立足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渠道高度本地化的特点,进一步总结推广省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良好经验,重点提高区域性信息集成共享和应用效率。
(十八)依托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大数据金融产品开发应用。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握好信用信息共享加快深化的有利时机,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拓宽融资服务场景,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完善授信评审机制、信用评价模型、业务流程和产品。扎实推进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运营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生态,提升数据管理能力,确保业务经营、产品研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自主把控。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涉企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保密管理责任,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获取的涉企信用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涉企信用信息应用的,应当建立安全评估的前置程序。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企数据,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外部涉企数据的,要关注数据源合规风险,明确数据权属关系,加强数据安全技术保护。
《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2年4月6日印发《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要积极推动辖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加强部门间信用数据共享,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纠正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
《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
2021年9月16日印发《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
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探索扩大农村信贷抵质押品范围,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生猪等生物资产抵质押贷款。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涉农主体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等。
《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1年9月15日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针对当前涉农客户缺信用、金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农村信用体系,优化信用贷款投放的外部环境。
一是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地方政府构建域内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整合财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社保等涉农信用信息,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共建共享。加强农村信用信息在撮合金融供需、提升信贷获取便利、改进银行机构风险控制效率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农村资产抵押登记流转交易平台。
二是扩大农村信用建档评级覆盖面。组织银行主动上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建档评级和融资对接服务。合理确定建档评级标准要求,逐步拓展农户信用建档评级范围,力争率先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基本全覆盖。
《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2021年3月15日印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二)推进脱贫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面向脱贫地区、脱贫人口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大力评选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提高脱贫人口信用意识,改善脱贫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0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进“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要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
2019年9月20日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通知》提出,一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司法以及水、电、气费,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自上而下”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降低银行信息收集成本。二是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地区性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明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并按照公益性原则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
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知》提出,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定期推送给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风险识别能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年2月2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十七)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数据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时更新,推动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
从历年的政策文件里的信用要点梳理来看,在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强化融资信用服务、金融监管等方面,新揭牌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接棒银保监会,在信用建设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上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