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社会组织非常狡猾,绞尽脑汁用各种方式让人信任其“真实性”和“权威性”,其呈现出几个明显特征。
一是名称让人真假难辨。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等名头,有的在名称上与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社会公众难辨真假。
二是活动领域“蹭热点”。非法社会组织善于打“擦边球”,往往跟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热点,吸引眼球。
三是组织形式“品种繁多”。非法社会组织有的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有的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令人防不胜防。
四是包装宣传“高大上”。有些非法社会组织特意在党政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退休党政干部或社会名人“站台”“代言”,有的找各种媒体为自己进行宣传“贴金”,用各种手法增加其“可信度”。
五是用合法外衣做掩护。有的非法社会组织千方百计“投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的下设机构,鱼目混珠。
非法社会组织为何“打而不死”“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其成立与组织活动成本低、收益高。比如,针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以及“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仅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由于大多数非法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活动,没有固定线下场所,违法成本非常低。一旦其非法目的达到或被曝光后,相关人员就立即销毁证据、逃之夭夭。另一方面是治理非法社会组织的现行法律供给不足,除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之外,主要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缺乏高位阶的社会组织法。
面对这样的非法社会组织,需要社会各方齐同发力,常态化公示“曝光”只是第一步,非法社会组织的治理仍要加大打击力度,实施强有力的监管,防止其卷土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