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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信用修复” 两级法院助力失信企业重获生机

发布时间:2023.05.24

“法官,我愿意还钱,我已经跟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今天可以履行10万元,剩余案款我分3期履行完毕。”近日,新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承诺说。据悉,上述案件申请执行人同意达成协议,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的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法官当即依法删除对被执行人周某的失信记录并予以信用修复。

新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周某进行限制高消费。周某表示,纳入失信的日子真难熬,不能办理贷款融资,没办法参与项目投标,也很难获得上下游企业的信任,融资困难,严重影响企业生存。“现在信用修复了,我们公司办理贷款就方便多了,真是太感谢了!”周某向执行法官连声道谢。这也是昌吉州两级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助企纾困解难的一个缩影。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的安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昌吉州两级法院聚焦市场主体诚信问题,坚持“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相结合,积极构建“反向惩戒+正向激励+专项修复+综合治理”执行工作机制,助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失信主体守信动力,昌吉州两级法院承诺,在执行工作中坚持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于有履行意愿但因一时困难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依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给予一定信用宽限期;对于恶意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人将严厉打击,并把相关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对于依法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在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或以实际行动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第一时间删除失信记录,同时公开予以信用修复。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失信行为不仅有违道德要求,也会因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近年来,昌吉州两级法院通过建立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方式持续推进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信用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只是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一种手段,最重要的是维护被失信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此而言,对于那些真心认错并努力解决问题的失信主体来说,需要信用修复制度来帮助其履行义务。

下一步,昌吉州两级法院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与各单位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完善被执行人诚信激励机制。同时,州两级法院将充分保障相关被执行人做出信用承诺的程序机会,合理引导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承诺和修复,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信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