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黑名单”和“失信黑名单”,是一回事儿吗?
发布时间:2023.05.23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征信黑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说法。听起来好像差不多,但他们完全不是一回事,且听阿信给大家细细说来: 征信黑名单(或银行黑名单),其实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它只是在描述“个人信用卡或贷款有严重逾期还款记录”时的一个惯用词。失信黑名单,全称“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个名词可是有司法解释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征信黑名单只是在金融行业内使用,对于是否需要执行惩戒措施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哪怕有多次逾期记录,也未必会到法院执法的地步;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法院执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具有强制性。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不对外开放的,金融机构必须经过被查询人的签字同意后才能查询。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银行黑名单的影响主要在融资信贷领域,对日常生活影响不大。但若是失信被执行人则有诸多限制,比如限制高消费,不得坐飞机和高铁,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出入境、限制开公司、限制子女上私立学校等,总之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果更严重!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上的“黑名单”记录,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这意味着,5年保留期是从还清欠款之后才开始算,不能误以为不良记录5年后自动消失哦;若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则需要履行义务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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