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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小课堂|失信≠限高!这个知识点你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3.05.08

“限高”是什么?“失信”是什么?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老赖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失信”和“限高”是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有人认为“失信”和“限高”是相似度高的“亲兄弟”;也有人认为他们是根本不熟的“过路人”,二者的适用条件、限制内容等各不相同,没什么必然联系。具体有什么不同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Q1: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

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Q2:“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失信”限制内容: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限高”限制内容: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Q3: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即使退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仍会限制高消费吗?

“失信”的期限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
(1)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
(2)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限高”的期限: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