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层面的《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继出台,为我国信息主体信息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此次意见稿针对社会信用领域内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明确了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诉讼权、信用修复等权益,有利于规范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管理部门的权力边界和责任义务。意见稿特别强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必须以法律、法规为直接依据。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地方应当以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形式制定配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名单的列入标准、移出条件、不利影响、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等内容。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也是金融信息共享、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平台。征信信息是重要的金融信息,包含反映经济社会运行的主要指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意见稿规定信用信息的处理应当在境内进行。加强行业监管,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征信信息安全。
《信用社会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首次提到了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和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把信用管理列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发展急需的新兴、重点学科。2014年,首届高等院校信用学科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截至目前,全国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高校仅20余所,每年毕业生仅千余人。信用专业人才的巨大缺口,已成为制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并且发布了新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版》,恢复并修订“信用管理师”职业技能标准。“信用管理师”是从事信用交易、信用风险控制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人员,属于国家职业第四大类,共设四个等级。这标志着我国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和信用管理师人才技能认定重新受到重视。2022年9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决定开展信用管理师的人才能力验证工作。
意见稿在第四章社会诚信建设中特别强调诚信宣传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加强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标准等方面研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执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重视信用专业人才培养,有利于先进信用管理知识在社会信用建设中深度运用,使得信用管理更加科学严谨。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守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之一。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内容,让诚信教育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
此外,意见稿还首次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政府职责,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国务院统筹推进。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牵头组织拟订和实施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意见稿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行动方案。由此,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新时代。
作者:唐莹、李志勇,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