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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须遵循哪些限制性规定?

发布时间:2022.08.09


与普通招标项目相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面临更为严格的制度限制,现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就有着诸多严管措施。比如: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4.《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5.《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16号令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施行。分析人士认为,16号令是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我国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强制招标制度体系始于2000年,这一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正式发布,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3号令至今已经施行了18年,实践施行中,3号令必须招标范围过宽、必须招标标准过低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同时,各省区市根据3号令规定,普遍制定了满足地方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并造成了规则不统一,进一步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3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16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