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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会员服务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07

会员单位应当遵守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正确行使会员权利,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如下: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适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本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