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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07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根据发改委等10部门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最短时间内,以微信公众号或网站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微信公众号和网站。

(一)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每周分享国家、省市重要政策法规,公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等信用信息。

(二)网站:包括公众号中所有信息外,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实时披露。

(三)微信公众号及网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协会重要会议信息;

2.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国家、省市重要政策法规,各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等信用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协会的责任,本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是本协会微信公众号和网站。

第五条 本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协会会长有权以本协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会长办公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会长办公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未经会员大会决议或监事长授权,不得代表本协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秘书处,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广东保监局和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会长办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会长办公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