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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6.30
family:宋体;line-height:150%;font-size:16.0000pt;">多种形式召开。

第二十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特约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是本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责。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特约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由一名理事会成员专职担任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绍兴市上虞区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绍兴市上虞区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合作协议。

第二十  由会长主持的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

(二)审定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工作准则、管理制度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审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四)聘任相关机构负责人;

五)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二十九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本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协会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免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室、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

第三十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应接受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本届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配备具有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本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四十八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坚持“一突出、两跟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广泛开展党史学习、研究和宣传普及活动,营造“知史爱党、知史爱国”氛围。

第四十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五十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五十一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五十二  本会委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十三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五十四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本章程经2021 6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解释权属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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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章程

(修正案审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本团体的英文名称为:Shaoxing Shangyu Credit Investig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是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经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由各个志愿推动上虞区信用建设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打造诚信企业,构建和谐社会,全力以赴推动商务、流通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电子商务、金融、工商和建设、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多个领域的诚信建设”。始终坚持以“团结、合作、发展、共赢”为发展目标,搭建“三大桥梁”——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构建“三个平台”——交流平台、合作平台、服务平台;发展“三个环境”——市场环境、政府环境、法规环境;实现“三个共享”——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利益共享。在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上虞区的诚信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社团登记机关上虞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666号建设银行大厦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党和国家及省市关于征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

(二)大力协助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工作,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三)为会员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以诚信为基础,帮助企业搭桥引线,让消费者通过网络大数据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会员企业的经营情况,最终达成合作。

(四)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专业信息、制定行业标准及规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五)开展信用学术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信用理论和信用管理经验。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行业先进经验。

(六)组织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依法为企事业单位进行信用信息征集,开展诚信宣传。

 

第三章 

 

第七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一)团体会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批准成立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可以申请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信息化领域有一定专长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经团体会员或者个人会员推荐,可以申请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三)为方便团体会员与本协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加入本协会之前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恪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适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