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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范“名校办民校”行为 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
发布时间:2021.05.21
日前,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和解读。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将对“名校办民校”的办学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以及教育系统从业禁止人员的信息库。 “欢迎社会力量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 据悉,《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此外,《条例》中还新增了对民办教育举办者提出的从业禁止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使有关主体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下一步,教育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执法和执法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以及教育系统从业禁止人员的信息库。同时要建立便捷的查询机制,使在一地违规违法的相关主体,在另一地可以便捷的查询到,真正使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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