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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任代表建议
从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到瑞辛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等,诚信缺失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认为,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诚信需要德治教化,更需要法治保障。他建议,设立《社会信用法》,用法律手段强化信用约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处罚,保障社会信用秩序,让守信者享受“信用红利”,对失信者惩戒和震慑。
对于《社会信用法》的制定,要以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方主体之间关系、明确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目的,合理划定社会信用信息的边界,严格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与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04 全国政协委员李明蓉:尽快开展社会信用的统一立法
摘要: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明蓉建议尽快开展社会信用的统一立法,并着重规范几个问题。
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存在信用惩戒泛化和混乱的情况,很多地方性法规对社会信用的定义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了民法典的界定,诸多失信惩戒措施于法无据。还有,市场性惩戒、社会性惩戒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等。
建议应从国家层面尽快开展社会信用的统一立法,并着重规范几个问题:
明确信用的概念内涵,将社会信用立法主要调整范围限定在经济生活领域,通过社会信用的财产权属性,对失信者进行不同程度的惩戒,进而提高其守信履约的意识。
完善信用信息制度,平衡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与“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两者之间的关系,准确界定信用信息的概念,规范公权力的行使,避免国家对个人信息的无限度收集和不当使用,同时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
要强化诚信教育,合理划分家庭、学校、社会在诚信教育方面的功能分工。
05 全国人大代表陈林: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信用法》打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中心)副处长(副主任)陈林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信用法》及建立“公民信用根”法律制度的议案,希望通过法律和制度打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信用基本法,促使作为社会信用本源的“自然人”诚信守法,正是把党的方针政策转换成人民意志的重要方式。中国“信用之治”应从信用主体的最小单元“自然人”这个切入点入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信用法》,将信用责任上升为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比肩而立的第四类新型独立法律责任,从而规制公民社会信用行为,势在必行。
此外,议案中还提出打造中国版“公民信用根(CCR)”,即具有互联网电子信息凭证特质的“信用身份证”。应从奖、惩两个方向将守信和违信行为用法条规制,通过“信用法庭”司法裁定的方式,确定每个公民的信用积分,把无形的信用评价变为有形的数据衡量,并运用大数据技术搭建具有严格的隐私保护措施的“全国统一公民信用平台”。
06 全国人大代表则悟法师:建议加快国家层面信用立法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则悟法师提交了《关于加快国家社会信用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提出了包含“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在内的六条建议。
(一)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则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加强和完善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立法,才能使社会信用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依,促进我国信用建设体系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条件成熟时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建议牵头部门深入研究论证立法涉及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立法工作进度。
(二)明确社会信用的概念。“信用”是信用法律法规中的核心概念,若其内涵外延不清晰,则难以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的适用范围,会造成实际工作中适用混乱的情况。因此,建议对“社会信用”的概念,应当更加聚焦其法律特质,并明确其核心的功能属性。
(三)科学界定社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程序。一是建议要明确界定社会信用信息范围,要求相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和更新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二是要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制定完善失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惩戒、应用的统一规则,规范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与应用。
(四)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相关标准。一是加快建立健全一套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积极构建互联网信用体系,合理引导市场化机构规范发展;二是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救济标准和信用监管规则、标准等,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异地应用。
(五)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是建议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更正权、投诉权、诉讼权等合法权益;二是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严格规范相关机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三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规定失信主动修复权,引导信息主体改过自新、向善向上。
(六)加强社会信用良好环境建设。一是建议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普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二是要强化教育引导。将诚实守信纳入学校德育课程和校园文化建设,让青少年把诚信的优良传统传承下去;建议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做诚实守信的表率,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让诚实守信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07 全国人大代表任贤良:加快网络空间信用立法进程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任贤良在两会上建议加快推出《社会信用法》,重点突出网络诚信部分。
在网络诚信入法建议中,提出加快推出《社会信用法》,重点突出网络诚信部分,如有必要可以设立网络诚信专章,以便更好地进行清晰的界定、规范和明确;增设相应的互联网法院和加大懂法、执法队伍的培养与配备,使相应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得到很好的执行和落地。
要加快我国网络空间信用立法进程,建立完善与网络诚信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懂法、执法队伍,构建适用恰当、更具可操作性的网络诚信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网络诚信建设健康规范发展。
一是要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如去年7月中国广告协会制定实施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重点对直播带货行业刷单、虚假宣传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规范,为直播行业套上“缰绳”,让其跑得更稳当、跑得更远。
二是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相关主管部门要围绕网络直播、直播带货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曝光、行政处罚等措施,促使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要加强行业自律。要压实主体责任,完善行业行为和标准规范,坚守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8 全国人大代表沈满洪:建议制定《信用建设促进法》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农林大学党委书记沈满洪建议制定《信用建设促进法》。其设想的《信用建设促进法》,包括了三大部分十个方面内容,即信用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信用建设基本内容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信用建设措施的信用法治、信用德治、信用自治与信用智治等。
鉴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国外成熟和优良的立法经验也可以成为我国立法的参考来源。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国外相比,具有不同的国情基础和时代环境,不能照搬照抄他国经验。
对于《信用建设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建议可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个方面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其中,政府特别要把握好统计诚信、预算诚信和政府购买诚信,确保政府的公信力;而对于商务诚信,则要牢固树立契约社会的理念,以降低交易费用,充分释放国内大循环的红利;社会诚信层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信用档案制度,记录每个居民所有的信用状况;司法公信建设主要针对公安、监察、法院等部门及其公职人员,要牢固树立司法失信严格追责、终身追责的理念,并采取相应的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信用建设既要运用法治的强制性手段,又要运用德治、自治等引导性手段。要坚持多措并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局面。
09 全国人大代表刘峰:尽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全面提升失信惩戒法制化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建议尽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全面提升失信惩戒法制化。
下一步应加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健全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惩戒实施程序,全面提升失信惩戒法制化,推进社会信用治理法治化水平。目前规范失信惩戒行为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制定《失信惩戒条例》,不仅可以填补社会信用法制建设空白,也可以规范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行为。
鉴于目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社会信用法》,对于失信惩戒亟需规范的问题,第一步应通过制定《失信惩戒条例》来实现,待制定、颁行《社会信用法》条件具备时,再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社会信用法》。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失信惩戒条例》尽快纳入立法计划,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失信惩戒条例》起草工作,开展失信惩戒政策、法律问题专题调研,梳理相关监管规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收集与失信惩戒相关主体的法律诉求,做好立法基础性工作。”
对于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应当明确诚实信用等基本法律原则。
在结构上,可以分别就总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实施主体、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信用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专章规定。
在指导思想上,要巩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成果,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基本要求,以法规形式巩固各行各业失信惩戒的成果,明晰相关主体(包括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对失信、失信惩戒、惩戒方式、惩戒程序等作出权威性规范,以法规形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失信惩戒的法治化战略目标。
10 郭卫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摘要: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郭卫民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南方都市报记者:
过去一年,刷脸成为大多数人通行必不可少的步骤,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旦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也容易引发社会风险。在防止个人信息滥用方面,全国政协做了哪些工作?有何建议?谢谢。
郭卫民:
你问的这个问题的确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看这两天不少媒体也在报道。关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这也是政协委员们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的确,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新技术的广泛使用,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也出现了一些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出现泄露、滥用,甚至于出现倒卖的现象,引发了人们的担忧。政协委员们认为,如何有效规范相关机构、规范互联网企业等依法依规采集、储存和使用个人信息,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十分重要。
党和政府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十分重视,据我们了解,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开展了相关工作,包括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规范,指导督促企业平台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开展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专项治理。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手段的使用加强管理。有关部门针对疫情防控过程中个人信息收集问题印发了专门的文件进行规范,并督促检查。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全国政协围绕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开展了大量工作。很多政协委员提交了相关的提案,去年全国政协还专门召开了“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议政远程协商会,召开了“人工智能发展中的科技伦理和法律问题”双周协商座谈会。委员们认为,要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严格落实好各项文件规范,要加快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对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采取系列措施加快构建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让个人信息安全、让社会公众满意。政协委员中有一些互联网企业的负责人,他们也参加了相关议题的讨论,也表示要加强行业自律,处理好服务和管理的关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保障好用户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将持续关注这一问题,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谢谢。
11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认为,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主的现行征信立法亟待健全完善,为适应监管需要,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
大数据时代,我国征信业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为适应行业发展变化,依照我国法律体系设计,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结合当前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并至少完善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征信边界和范围,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通过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征信定义、边界、范围以及信息采集方式、数据处理要求等,加大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尤其是加强新型征信业务的规范管理,解决互联网征信业务出现的新问题,权衡互联网信息利益与使用之间的新矛盾。
二是区分信用信息种类,完善征信信息处理规则。通过法律层面细化区分信用信息种类,明确征信信息处理规则,包括告知及例外、同意及例外、保存期限、信息删除、对外提供和使用、第三方处理原则、公开披露等一般规定,以及敏感信息、公开信息、图像信息等特殊信息处理规则,以支撑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征信信息的有序使用和自由流动。
三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实现隐私性与公开性的有效平衡。信息主体的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牟利空间,征信领域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旨在处理信息隐私性与公开性之间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两者矛盾并实现平衡。有必要尽快推动征信专门法出台,进一步加强征信领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体知情权、更正权、异议权和救济权,明确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征信机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鼓励信息合法合规使用。征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环节,是衡量社会信用水平的重要指标。通过征信法律层面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以《数据安全法》要求国家政务数据开放为契机,推动政府信息、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应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与使用,力求实现各区域各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五是健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推动建立良性监管机制。一方面,强化市场监管,监督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义务,加大征信违法惩戒力度,督促征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丰富监管措施和管理形式,建立征信行业协会,强化行业标准等“软法”建设,形成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并重的良性发展机制。
六是新增信用评级等业务规则,全面规范征信市场发展。《征信业管理条例》所指的狭义征信业务已不适应当前征信市场的规范管理,广义征信业务应包括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征信市场和信用评级市场发展规划、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对征信市场和信用评级市场准入、征信和信用评级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议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等业务的实际情况,通过征信法律层面新增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等业务的监管规则,更好更全面规范我国征信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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