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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于近日正式印发​

发布时间: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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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申报对象

  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申报条件

  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

(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

(四)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经营效益好。

  申报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

  2.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

  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

  2.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地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

  3.省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且A级连续公示期满二年。

  企业申报的两个年度内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一般不得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一)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领域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逃税、骗税、围标串标、合同欺诈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合同格式条款应该备案但未备案等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及其他支持性政策的;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非主观故意造成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材料的,应该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