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创新减排激励机制,驱动低碳技术创新和气候重大工程落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加速电力、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能源替代及工艺革新进程,同时通过碳价传导促进上下游产业链脱碳工程发展。通过建立配额有偿分配机制并将拍卖收入反哺低碳领域,有序发展基于碳配额的质押融资、回购等金融工具,盘活控排企业碳资产,可有效解决重大低碳技术创新与气候工程示范项目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的融资瓶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将加速生态系统碳汇、可再生能源、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领域前沿技术产业化,通过重点支持具有额外性、技术挑战性、高协同效益的项目,可显著提升低碳技术应用产生的减排价值,为低碳技术研发、低碳项目落地注入源头活水。碳期权、碳期货等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将进一步放大乘数效应,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低碳技术,形成技术研发与资本投入的同频共振。
二、统筹处理好五方面关系,推进建设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碳市场建设过程涉及多方面利益主体和政策要素,要坚持系统观念,把全国碳市场建设摆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积极推进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突出位置,妥善处理好各方关系,着力构建覆盖范围广泛、参与主体众多、交易品种丰富、调控机制健全的全国碳市场。
一是统筹强制市场与自愿市场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制市场)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自愿市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互为补充同向发力,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碳市场体系。强制碳市场的参与主体为当前具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法律义务的高排放企业,由政府向这些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并规定企业强制履约责任。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旨在鼓励其他排放主体自主自愿采取额外减排行动,获取相应的减排收益。强制市场和自愿市场通过配额清缴抵销机制实现互通互联,两个市场的衔接将更好地形成政策合力,进一步激发绿色低碳创新动力,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动实现双碳目标。
二是统筹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关系。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需要按照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通过制度创新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深度耦合。政府重在构建制度框架与风险防控体系,在设定碳配额控制目标、完善市场调节、平衡市场供需、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作用。市场则聚焦资源配置效能释放,通过丰富交易产品、扩展交易主体等提升活力,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形成真实碳价信号。要平衡好“放得活”与“管得住”的辩证关系,既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又要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统筹服务减排与金融属性功能。在碳市场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阶段发展定位,处理好服务减排与金融属性的关系,统筹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率。坚持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扩大实施范围和交易产品类型。现阶段应强调碳市场服务减排的主体功能,将碳市场打造成为国家控碳减碳的主阵地。未来随着制度体系不断成熟,要更加注重碳市场全面发展,在驱动减排的基础上逐步增强市场金融属性,通过进一步发展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稳妥探索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显著提升市场活跃度与价格发现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企业低碳决策、驱动社会低碳投资、激发低碳技术革新的重要引擎作用。 四是统筹碳市场与产业能源等相关政策协调。按照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节奏和力度,加强碳市场建设顶层设计,统筹处理好碳市场建设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民生保障的关系。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与碳排放双控制度衔接,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由强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要与产业、能源政策协调一致。《意见》还提出加强与绿电、绿证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制度衔接,使碳市场与其他政策相互配合,共同发力。
五是统筹全国碳市场与地方试点碳市场衔接。《意见》明确提出要统筹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关地方试点开展的碳市场。随着全国碳市场加快扩大行业覆盖范围,试点碳市场覆盖的行业和企业数量将逐步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试点碳市场发挥的作用逐步减弱,地方试点碳市场将继续发挥“政策试验田”的功能,在扩大覆盖范围、完善市场调控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健康有序发展碳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碳市场建设发展探索经验。
(作者: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严刚、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金玲、宋晓晖)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