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以来,共涵盖市场监管、民政、机构编制、工会、农业农村等19个登记管理部门赋码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36种机构类型,形成了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身份标识体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标识,在各行业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政府部门可以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更加高效地精确识别和准确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社会各界也能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到组织机构的相关信息,全面了解其信用状况,从而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据介绍,1989年,国务院建立了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三十多年来,该制度在我国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往,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指出要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有效保障。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