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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立法规定:故意隐瞒个人疫情信息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发布时间:2020.02.21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严重形势,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团结奋战。然而疫情排查期间故意隐瞒或瞒报信息,逃避医学观察等行为,将延误治疗、增加密切接触者感染风险、影响疫情防控大局。


此前,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近日,为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多地人大常委会就依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作出决定。


截至2020年2月13日,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河北省、安徽省、吉林省、四川省、广东省、江西省、河南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深圳市、台州市等地先后为防疫立法。


并且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予以惩戒。


2月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7日,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8日,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8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月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9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9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1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1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1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1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月11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1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如有遗漏,还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