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员单位经营管理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单位整体利益,促进会员单位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全体会员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促进会倡导上虞区从事各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遵守本公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促进会发布的团体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七条 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维护行业声誉。
第八条 积极参与、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加强对会员单位信用管理的培训,切实提升会员单位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第十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会员单位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信用建设促进会章程》的相关规定,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