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对外公布。
按照《管理办法》,包括年度重点排污、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纳入生态环境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都将被纳入此次参评范围。同时,环评、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同样入选。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守法(300分)、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300分)、社会责任(400分)等三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企业 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 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企业环境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另行明确。参评单位的环境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9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920分(含)—9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800分(含)—92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0 分—80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0分及以下为 E级(差,以黑色表示)。
而在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应当组织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公示。
其中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失信名单4项指标参与环境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5年,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不良环境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 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 5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对A级和B级企业而言,各级部门将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优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与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相对应地,D级和E级企业则将被重点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此外,《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原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参照本办法“严重失信名单”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