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已基本按照要求建立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共交换共享信用修复数据71.15万余条,实现信用修复数据双向共享。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通过签署共享互认协议、制定共享方案等方式明确数据共享范围、方式、频率等。
广东、天津进一步扩大协同修复范围,形成了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
贵州、吉林打造“在线一口受理、分级协同审核、进度自助可查、结果共享互认”信用修复新模式。
安徽、甘肃、河北、吉林、宁夏、天津、浙江将信用修复列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清单,全力打造信用修复“一件事”。
上海将建立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写入上海优化营商环境7.0版行动方案。
浙江、上海推行电子印章调用、文书在线送达等便利化服务。
北京、天津、河北建立京津冀信用修复协同机制,推动信用修复数据跨地区共享。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持续推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着力解决“多头修复”“重复修复”问题,提升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便利性,助力构建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