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同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该《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等。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等。
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在考核监督方面,《规定》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规定》指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规定》是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做出的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党政同责、党政联动、协同治理得到充分体现。本次文件特别突出地方党委在守护食品安全一方净土方面的重大责任,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方面,实现了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在工作机制上的有机衔接和无缝对接,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制度落地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