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信用惩戒大格局正在逐步构建,同时,信用修复作为失信主体的自我纠错机制也在逐步完善。但对于信用修复还有一些人存在误区,把信用修复简单的理解为“洗白记录”。今天我们就来纠正关于信用修复工作一些常见的误区。误区一 “洗白记录”
首先要明确的是信用修复并不是简单将不良信息记录从信用信息档案中删除或“洗白”,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记录是从信用网站撤下,缩短公示时限,不再对外公示,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相信网上一些打着“清洗记录”“洗白信用”噱头的非法广告,以免上当受骗。
误区二 “来者不拒”
有人认为信用修复是“来者不拒”,失信记录都可以修复,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信用修复给予失信市场主体一个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但是有限度的。根据2023年5月1日实施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涉及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不能将信用修复当成万能的“后悔药”,相反,应该更加重视信用,守法经营,不再失信。
误区三
不良信息对小微企业不影响
还有一些小微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一般不参与招标投标,也不需要到银行贷款,主动开展信用修复意愿不强,认为信用修复无关紧要。事实上,企业失信后,面临着多部门联合惩罚及信息公示,将直接减少企业市场交易机会,因此,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都要高度重视信用修复,维护好自身信用。
信用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激励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才是最终要达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