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启动正式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现货市场规则体系健全;市场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体系已建立;技术支持系统定期开展第三方校验并向经营主体公开校验报告;市场成员具备符合条件的人员、场所,市场成员之间的业务衔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电力负荷、系统运行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其中发电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内部核算的经营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申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中长期交易的经营主体均可参与现货市场。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依规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第八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结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三)负责经营主体的履约保函管理,接受电网企业履约保函、保险的使用申请,要求履约保函、保险的开立单位支付款项,向经营主体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告知书并做好相关信用评价管理记录。
第一百〇三条 对付款违约经营主体的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三)电力交易机构向违约经营主体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告知书,同时发出暂停交易通知,并做好相关信用记录。
第一百〇六条 电力市场风险类型包括:
(六)履约风险,指经营主体签订的批发、零售合同,由于经营主体失信、存在争议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影响市场结算工作正常开展的风险。